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