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影响行车安全和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