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信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