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三)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四)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纠正驾驶员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六)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
(七)运营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必要保险;
(八)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