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