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七条有效通讯、电力、供水等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机制,明确程序规范,细化隐患排查巡查、信息报送、联防联控、教育培训、资金保障、科技支撑、物资储备等各环节工作,提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加强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