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避险演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举办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讲座,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逃生演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宣传,发布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公益宣传信息。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