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