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救援的技术支持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明确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岗位职责,为群测群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预警设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广电、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