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紧急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