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