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不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义务而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经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