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效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方面有技术创新贡献的;

(三)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科学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的;

(四)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表彰和奖励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