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效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方面有技术创新贡献的;(三)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科学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的;(四)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表彰和奖励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