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效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在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方面有技术创新贡献的;
(三)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科学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的;
(四)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表彰和奖励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