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易发时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实行专门人员值守制度,对进入沟壑、林地等区域的科研、旅游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风险提醒和避险路径指引。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在建工程工地营地和人口密集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预报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地质灾害险情消除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叫醒叫应机制和避险疏散措施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