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四级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实行地质灾害预警响应闭环管理制度,明确有关单位响应责任和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决定启动叫醒叫应机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
村(居)民应当配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现房前屋后山体裂缝、坡体滑移、地下水异常等地质灾害前兆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者政府避险转移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主动、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传播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报信息接收和传播,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工地营地等利用有效通讯方式,将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