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地质灾害预报发布后,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及时、准确播发预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灾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情况特别危急或者险情已经发生时,可以直接向受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