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受威胁对象、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内容应当易于群众了解和掌握,不得设定冗长条款。对于存在认知困难的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