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登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民宿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