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业发展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一)负责民宿业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民宿业发展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区域特色、集群发展和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协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民宿业地方标准,规范服务质量、卫生条件、消防安全、信息公示等事项,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四)依据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将获评等级民宿纳入旅游路线推荐名录;
(五)统计民宿业信息,调查研究民宿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管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