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停放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停车较长时间的,应当在专用公共停车场停放。无法在专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等待装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化工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