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化工产业园区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点,并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处置等设施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

鼓励企业共建共享集办公、停放、维修、清洗等服务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停车站(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