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明显标志,并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公告提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