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为达到报废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废和注销营运手续。未办理报废手续但是申报注销营运手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