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