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