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