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政务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设备等。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