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