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