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办公楼道照明逐步替换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