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应当在每日八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八时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考日、高考日、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禁止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作业。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