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第十五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