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