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的活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