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