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与社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私拉电线、管线,不私自将公共区域改建为个人庭院或者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绿地;

(二)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时,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停放,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

(四)不私拉电线、不占用公共通道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或者动力蓄电池不得进入电梯轿厢、上楼入户;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