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维护村容村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整洁美观,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六)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