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置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涉案财物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拍卖收入扣除鉴定、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及时上缴国库:(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合法财产,当事人超过一年未领取的;(二)涉案财物中无主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告后超过一年无人认领的;(三)其他需要拍卖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退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