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置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错判、错罚的涉案财物,应当在确认后及时退还。原物尚未处置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置的,退还处置变价款额;已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退库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错判、错罚的办案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