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案财物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拍卖收入扣除鉴定、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及时上缴国库: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合法财产,当事人超过一年未领取的;

(二)涉案财物中无主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告后超过一年无人认领的;

(三)其他需要拍卖的涉案财物。

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退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