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提出机关应当依法将价格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理由和依据,经提出机关认可后,由提出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复核。国家对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