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提出机关应当依法将价格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理由和依据,经提出机关认可后,由提出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复核。国家对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