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