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价格认定人员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进行。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认定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未回避的,提出机关可以提出回避要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