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调取证明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价格认定人员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不得与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