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第十九条有效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应当向同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行政确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