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应当在涉案财物交接完成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涉案财物移送人、接收人均不得少于两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