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执行专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等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服务能力强、运营规范、带动效应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