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