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等,及时公开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接受本社成员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